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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7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号,经商。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2019年10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路租赁站的王某某联系租赁架管和扣件后,与韩某某(另案处理)协商以废品的名义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同月30日,二人到**转盘**路租赁站内,由陈某甲办理租赁手续,用韩某某的汽车装了架管282根、扣件700个(已返还),称重后,韩某某支付给陈某甲现金4550元。经鉴定钢管和扣件价值6368元。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又与**路租赁站的王某某联系租赁架管和丝杠后,与贺某某(另案处理)协商以废品的名义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当日,二人到**转盘北中石油加油站东300米左右的**租赁站内,由陈某甲办理租赁手续,用贺某某的汽车装了架管250根、丝杠260个(已返还)。称重后,贺某某支付给陈某甲现金5400元。经鉴定钢管和丝杠价值5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贺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冯某某、陈某乙等证言;3.书证:陈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过磅单、出库单等;4.鉴定意见: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蒲价认定【2019】42号;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化桥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及案款9850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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