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租用网络平台搭建绿源国际赌博网站,以兼职赚钱为由,引诱王某某在其绿源国际网站中投入6000元进行下注,当王某某赢钱后,陈某某将王某某的账户冻结使其无法提现,后又以王某某若成为其代理商后,就能不受限制提现并可以提成的谎言,再次骗取王某某交纳了8000元的代理费。随后,陈某某将网站关闭,将王某某充值的14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被骗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谅解书、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拥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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