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家住贵州省惠水县**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贵州**负责人。2019年12月13日,陈某某组织游客到广西桂林旅游,期间游客在桂林玉石店购买玉石饰品,返程后,游客王某某、谭某某家属联系陈某某于卖家商量退货,将玉石饰品交付陈某某,陈某某收到某某14000元、谭某某10466元玉石退款后未退还王某某、谭某某。
2020年6月,陈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债,产生非法占有游客玉石退款的想法,遂联系游客告知可办理玉石退款,同年6月16日至30日期间,肖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先后将玉石交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与桂林**旅行社旷某某、桂林**店钟某某协商办理退货,二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玉石款退给陈某某。陈某某收款后未将张某某6000元、龙某某10466元、肖某某10466元玉石退款共计26932元退还。
期间,陈某某还虚构退货“保证金”,收取王某某2500元、龙某某1500元、肖某某1500元、张某某800元、谭某某1500元。收取王某某、龙某某保证金共计4000元未退还,收取肖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保证金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30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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