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抓获,后移交贵阳警方,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同年7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虚构厦门蓝天企业有限公司需要劳务输出的事实,诈骗贵州仁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5788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威宁县,虚构相关企业需要招工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彭某某等26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8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体检明细及体检名单、自述材料、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委托书、倡议书、假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作协议、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邓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辩解与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48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陈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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