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暂住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害人游某某的老公谭某某因涉嫌犯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茅草铺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游某某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帮忙捞人。陈某某谎称和该派出所民警熟悉,可以帮忙。随后,陈某某以买烟和请客吃饭为由诈骗游某某5600元。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游某某5600元,取得游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退赔赃款,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852****
保证人梅某某,联系电话1831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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