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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西洪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龚某某谎称其在做额温枪生意,邀请龚某某投资。龚某某信以为真,并在进贤县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陈某某转账,截止到案发时,龚某某共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6万元。期间,为取得龚某某信任,陈某某将一笔口罩采购转账记录谎称为额温枪订单,并伪造了一份额温枪采购合同。陈某某收到龚某某的钱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2020年7月22日,陈某某家属退赔了龚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采购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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