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巷**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街**家属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市一幼对过)一小区内以和受害人魏某某一起合伙做电子产品生意为由,骗取魏某某现金8000元。案发后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交物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害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进路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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