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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户籍在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回民二小对面某手机店,以其在电信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信任,谎称其所在电信公司开展充话费送手机活动,若与其合作,白某某每部手机可获利200元左右。白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5日将五部OPPO手机、三部华为手机交付陈某某。陈某某拿到手机后,分别于同年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将上述手机低价卖给创新大厦经营手机维修店的店主牛某某,并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白某某被骗手机合计价值9075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其租住的家中被抓获,并于同年7月10日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工作说明;

(4)收条;

(5)中国移动专卖店OPPO手机票据;

(6)郑州美联批发出库单三部华为手机票据;

(7)河南六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陈某某电信代理情况说明;

(8)被告人陈某某转卖手机微信收款记录;

(9)OPPO手机串码照片;

(10)2019年3月14日陈某某信用卡逾期提醒短信;

(11)牛某某微信聊天、转账截图;

(12)郑公中(绿)行决字〔2010〕第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3)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4)年龄证明;

2. 证人牛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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