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2001********,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酉阳县**镇**街**号家中,通过微博(微博名“wuli酥酥真可爱”)发布虚假信息称其系英国留学生有口罩售卖,并通过网络联系上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工作人员姚某某(微博名“白某某人2620”,支付宝名“姚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对方为医护工作人员急需口罩,而自己实际并无口罩可售卖的情况下,以微博名“wuli酥酥真可爱”的名义骗取姚某某使用支付宝口令红包转账购买口罩款人民币2750元(以下币种同),以“wuli酥酥真可爱”在英国留学的弟弟(支付宝名“蝴蝶效应”)名义骗取姚某某支付宝转账口罩款11500元;同年1月28日,以支付宝名“蝴蝶效应”的名义骗取姚某某支付宝转账口罩款2200元、借款2800元;同年1月29日,以支付宝名“蝴蝶效应”的名义骗取姚某某支付宝转账借款2800元;同年1月30日,以支付宝名“蝴蝶效应”的名义骗取姚某某支付宝转账口罩托运费600元;同年1月31日,以支付宝名“蝴蝶效应”的名义骗取姚某某支付宝转账借款300元,然后将姚某某拉黑。以上共计骗取姚某某22950元。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酉阳县**镇**街**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手机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研判报告、银行存款回执等书证;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田智敏
2020年3月1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手机存放在酉阳县公安局,扣押赃款已经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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