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害人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某得知此事后与卓某某母亲许某某联系,谎称可以托关系将卓某某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6月20日与许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许某某委托陈某某托关系把卓某某判成缓刑,判决之后卓某某因缓刑出狱,出狱当天许某某一次性给与陈某某21000元,如卓某某从2019年6月20日起45天未判决,此协议不生效,判决后3-4天未出狱,此协议不生效。协议签订后,陈某某未托关系帮忙将卓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卓某某因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随后,陈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卓某某要求支付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花销的费用,双方经协商后卓某某同意支付13000元并于同年7月22日通过许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向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10000元。后卓某某得知被骗要求陈某某退款,陈某某承诺在2020年春节前退还5000元,但至今仍未退还。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卓某某盗窃案的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川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银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 受害人基本信息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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