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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过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下载了“大亨互娱”APP,并了解了该APP的上下分规则。后因疫情,陈某某经济紧张,遂产生了冒充上下分的人员骗取游戏玩家的钱。2020年1月30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用其微信(微信号:al1367591****,昵称:asd)添加了被害人胡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1372846******),谎称自己为上下分的财务人员,以充值积分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8日,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748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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