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7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11月6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一些QQ群后,发现可以从客户手中接单,然后找人发送信息,以此赚取差价。2016年上半年,陈某某通过QQ与邹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邹某某非法获取各类考试考生数据后,将数据发送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忙发送诈骗邮件或彩信,内容大意为冒充正规的培训机构,谎称有各类考试的内幕资料、速通资料、考试保过等,让考生加邹某某的QQ号,邹某某再对考生实施诈骗。陈某某明知邹某某要求发送的信息为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仍以发送一条信息收取4分至8分钱的费用帮邹某某发送诈骗信息20余万条,从邹某某处获取非法报酬21660元。
2018年1月24日11时许,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其家中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支付宝转账提取笔录;
3.陈某某手机数据、邹某某电脑数据;
4.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帮助发送诈骗邮件或短信20余万条,属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邱雨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390858****。
2.卷宗两本,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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