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主动添加不特定男性为好友,后冒充女性与对方聊天,在获取对方好感后,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的查询功能添加被害人石某某刚为QQ好友,后虚构名为邓某某的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获取信任后添加石某某刚为微信好友。之后陈某某一直以邓某某的角色与石某某刚聊天,逐步获得石某某刚的好感并在网上成为男女朋友。之后陈某某编造购买手机、见面购买车票、东西损坏赔偿等理由多次从石某某刚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6320元。
2.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添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虚构名为邓某某的女性身份与对方交往,在获取对方好感后,多次向马某某讨要红包,骗取人民币475元钱。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6795元钱。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联系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手机微信截图、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一张;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刚、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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