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大专文化,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镇**组,拘留前暂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南里王村,身份证号:6104241991********,系西安市**学院大三学生。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长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帮人办理西安城市**学院的毕业证、派遣证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熊某甲、郝某某、樊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熊某乙、滑某某、傅某某九人学费共计五万四千元(每人六千元),并与被害人刘某某、熊某甲等九人分别签订了“合同书”,承诺于2015年7月份将毕业证、派遣证交于刘某某、熊某甲等九人,后陈某某将所收学费用于自己看病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合同书、扣押物品清单;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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