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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向芗城区某部队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可免费砍伐树木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康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林乙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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