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2月0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合伙做纸箱生意的事项,将进货商银行账户替换为自己使用银行账户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鲍某某的货款;或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鲍某某借款,共计诈骗417782元。被告人陈某某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自己赌博挥霍、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证人舒某某、丁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子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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