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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涉疫)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庞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通过网络添加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被告人陈某某在手上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假借销售疫情防控口罩原材料无纺布和热风棉的名义,以虚假发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庞某某19万元货款,并将该货款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导致最后无法归还。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被抓获。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还19万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李某某、寇某某、滕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扣押笔录;

6.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4张;

3.涉案工具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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