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系皇帝后代“爱新觉罗司马凌风”,可以封张某某为美人,同时又冒充“大师”向张某某确认其上述虚假身份,诱骗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交付“转运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其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ATM机监控录像光盘,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予以印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2部、手机卡2张。
3.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的过程。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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