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巷**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号**单元的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网络销售平台的注册新用户首单享受满减优惠券以及每推荐一名新用户可以领取奖励金活动,购买虚拟手机号码,再使用分身软件对**技术公司APP进行若干分身,注册成虚假的新用户获得优惠券购买牛奶等商品;再通过分身的**技术公司APP分享给自己注册的虚假新用户,骗取**技术公司的随机推广奖励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假刷单骗得优惠券和奖励金共计人民币(下同)2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技术公司刷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实2019年1月至今,**技术公司在全国各地被多名刷单者恶意刷单遂报案。
2.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优惠券和奖励金的金额。
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并查获扣押作案手机。
5.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谅解。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欣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证据材料一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一册。(与谢某某诈骗案共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财产刑履行意愿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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