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陈某乙,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够免考办理驾驶证、办理驾驶证档案解封等为由,骗取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收取办证费用255800元用于个人挥霍,事后陈某某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至8月间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免考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信任,期间共收取办理驾驶证费用135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5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免考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朱某某信任,后以每证7800元的价格收取8人的办证费用共计62400元。
3、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驾驶证档案解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5000元。
4、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亲属免考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信任,期间共收取办理驾驶证费用8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5、2015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免考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信任,期间共收取办理驾驶证费用1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6、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免考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信任,期间共收取办理驾驶证费用339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家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朱 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广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