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初中三年级文化,现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9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8日—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网上相识,被告人陈某某自称系中铁二十三局总经理,取得被害人曹某某信任后两人见面发展为情侣关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支付宝密码、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以自己微信限额无法支付使用、注册贷款APP流转资金等借口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资金,被被害人曹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资金用于炒股被套牢,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分手,后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出支付宝后台主管、银行工作人员、陈某某的现女友等人的身份通过微信、QQ接触被害人曹某某,以被害人曹某某银行卡和支付宝有问题为借口,让被害人曹某某支付资金解决问题,截止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所诈骗金额共计56257.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豫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起诉书九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涉案物品手机一部,通过扣押清单形式移送,现暂扣于澜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