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出售“女子裸贷信息”、转让“债权”等事实,通过QQ、微信等通讯工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余万元,后被查获。被害人王某某转账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等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华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李海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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