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假扮女性通过网络与曹某某交友。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租房、购物等理由向曹某某借钱。曹某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园区**号楼**室的宿舍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曹某某微信及QQ删除关联。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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