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6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楼下看到招聘网络测试员的广告后,按照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并相约见面,后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身份不明,以下称“刘总”)与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见面,谈好放置网络路由器、多卡宝、移运电话卡等电信中转设备放置在陈某某的仓库中,要求定时开关机并维护正常运行,并告诉陈某某这个设备是提供给国外的人打电话的,是有风险,报酬是按照20元每张卡每天的价格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同意后“刘总”将设备邮寄给陈某某并教陈某某如何使用。2019年10月9日至10日上午,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里运行设备,当晚陈某某将此事告诉其丈夫黄某某,黄某某表示这是电话诈骗,于是陈某某联系“刘总”不想继续做并说帮其找个下家。10日下午陈某某与“刘总”一同将设备搬至陈某某帮“刘总”租的位于农大附近的出租房内,期间刘总支付现金1200元给陈某某作为报酬。10月12日,陈某某在丈夫黄某某的陪同下,与“刘总”一同将手中维护的中转设备交给谢某某(已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刘总”电话后,前往南昌市青云谱区**超市门口接收设备时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为其提供场所进行服务器托管运行,再帮其出租场地存放诈骗设备,后介绍他人接手该业务,在被抓获当天还为其接收诈骗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 宋 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号。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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