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67********,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南阳市新区白河办事处****组。2007年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2月25日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村**组村民,2013年7月份南阳市长江路北延拓宽改造项目启动前,陈某某未经***村集体企业砂轮厂承包人张某某及***村委同意,无建房手续,擅自在砂轮厂内突击抢建钢架大棚和砖混结构房屋等地面附属物。2013年8月份,长江路北延拓宽项目征迁工作陆续开始,时任支部书记李某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协调砂轮厂的征收补偿工作,期间,征迁工作组把砂轮厂院内全部附属物包括陈某某个人抢建的钢架棚和砖混结构房屋,冒用村集体名义分两次统计登记并给予补偿,后陈某某安排8名村民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3年12月7日从***村村委领取附属物补偿款284.703万元。(2013年11月 26日陈某某领款113.6万元、岳某某领款3.188万元,杨某某领款56.31万元、宋某某领款26万元、李某甲领款15.84万元;2013年12月7日李某乙领款3.836万元、秦某某领款26万元、刘某某领款39.9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身份证明、领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