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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银川市**有限公司配送员,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区**路**小区**室,现住银川市**区**村**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县**园**区**号营业房**店,向被害人柳某某虚构宁夏**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直销部(以下简称“**银川市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柳某某的信任。2020年6月20日柳某某通过扫微信收款码分两笔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584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260元;通过扫支付宝收款码向陈某某提供的**个体户**店支付人民币3900元。2020年6月21日柳某某通过刷pos机向陈某某提供的银川市**区**商户支付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20日陈某某向柳某某赠送8袋价值91元的广玉高精粉,配送99袋价值91元的广玉高精粉,共价值9737元。2020年7月4日陈某某向柳某某赠送6袋价值136元的25kg长粒香米,向柳某某配送4袋价值为108元的25kg家常米,5袋价值58元的10kg宁粳长粒香米,5袋价值44元的10kg家常米,共价值1758元。陈某某骗得被害人柳某某8505元,得款挥霍。

2.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苑北门**超市,向被害人范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范某某的信任。同日,范某某通过扫微信收款码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6日,陈某某向范某某配送5袋价值113元的25kg特质家常米,共价值565元。陈某某骗得范某某4435元,得款挥霍。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世家**楼**店,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王某某的信任。同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笔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3216元。2020年6月26日陈某某向王某某赠送2袋价值108元的25kg大米,共计价值216元。陈某某骗得王某某3000元,得款挥霍。

4.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小区**超市,向被害人吴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吴某某的信任。同日,吴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现金3000元,通过扫微信付款码向陈某某支付59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向陈某某提供的**店收款码支付1410元。2020年6月26日陈某某向吴某某赠送10袋价值58元的10kg兴唐宁粳长粒香大米,向吴某某配送2袋价值92元的25kg广玉面粉,共计价值764元。陈某某骗得吴某某4236元,得款挥霍。

5.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新村二区**超市,向被害人邵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邵某某的信任。同日,邵某某通过刷pos机向陈某某提供的**公司支付5000元。陈某某骗得邵某某5000元,得款挥霍。

6.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县**苑西区**店,向被害人姜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姜某某的信任。同日,姜某某通过刷pos机向陈某某提供的**公司支付3000元,陈某某向姜某某赠送3袋价值58元的10kg长粒香米,价值174元。2020年6月27日陈某某向姜某某配送5袋价值108元的25kg家常米,5袋价值44元的10kg家常米,5袋价值28元的5kg珍珠香米,共价值900元。2020年6月30日,陈某某向姜某某配送2袋价值136元的50kg长粒香米,5袋价值23元的5kg家常米,5袋价值91元的50kg广玉面粉,2袋价值41元的10k广玉面粉,共价值924元。陈某某骗得姜某某1002元,得款挥霍。

7.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县**苑西区**商店,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陈某某的信任。同日,陈某某通过扫微信收款码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同日,陈某某向陈某某赠送10袋价值58元的10kg宁粳长粒香,价值580元;陈某某向陈某某配送5袋价值44元的10kg家常米,5袋价值60元的10kg珍品长粒香,6袋价值91元的25kg广玉面粉,10袋价值41元的10kg广玉面粉,共价值1476元。陈某某骗得陈某某3524元,得款挥霍。

8.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批发市场北大门**店,向被害人高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高某某的信任。同日,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同日,陈某某向高某某赠送5袋价值113元的25kg家常米,陈某某向高某某配送5袋价值113元的25kg家常米,共价值1130元。陈某某骗得高某某3870元,得款挥霍。

9.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中心**合作社,向被害人唐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唐某某的信任。同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同日,陈某某向唐某某赠送10袋价值113元的25kg家常米,价值1130元。陈某某骗得唐某某3870元,得款挥霍。

10.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镇**家园西区**商行,向被害人史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史某某的信任。同日,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向史某某配送5袋价值38元的5kg精一米,5袋价值23元的5kg特制家常米,5袋价值44元的10kg特制家常米,5袋价值58元的5kg宁粳长粒香,共价值815元;陈某某向史某某赠送5袋价值58元的5kg宁粳长粒香,价值290元。陈某某骗得史某某1895元,得款挥霍。

11.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银川市**区**家园东区**店,向被害人马某某虚构**银川直销部正在进行预交货款附赠大米促销活动的事实,骗得马某某的信任。同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向马某某赠送1袋价值93元的25kg广玉面粉,2袋价值40元的10kg广玉面粉,共价值173元。2020年7月4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同日,陈某某向马某某配送3袋价值44元的10kg特制家常米,共价值132元。陈某某骗得马某某4695元,得款挥霍。

2020年7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史某某、范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紫某某、柳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孟某某赔偿损失,被害人邵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银川市**区**新村**区**室中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转款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柳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紫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0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超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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