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委会**村,现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名叫张某某,同时虚构一名叫“蒋某某”的女子,并将这名虚构的女子介绍给被害人武某某做女朋友,后被告人陈某某则以虚构的“蒋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中与被害人武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聊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各种事由,多次从被害人武某某处骗取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50158元。 被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西门批发市场附近锦湖饭店抓获归案。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100元,被害人武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及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返还清单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一飞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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