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家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以相同罪名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陈某甲在与杨某某、施某某、金某某、詹某某等人交往过程中虚构上海丰威集团准备投资建设“总裁论坛”项目,并慌称可以将上海丰威集团“总裁论坛”项目资金投资于施某某在黄山市黄山区开发的“天玺”房产项目。2015年11月12日,陈某甲在黄山市黄山区注册成立黄山丰之泓实业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取得杨某某、詹某某等人信任,陈某甲伪造了一份关于“总裁论坛”项目(工程地点:黄山市黄山区新区大桥段)的代建协议书,并虚构丰威集团即将到黄山市黄山区考察“总裁论坛”项目进展情况,要求金某某、杨某某尽快出资用于租赁、装修丰之泓公司办公室以接待集团来人,以此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0万元、李艳阳人民币30万元;同时,陈某甲以 “总裁论坛”项目设计等为名骗取詹某某人民币18万元、以 “总裁论坛”项目(工程地点:黄山市黄山区耿城太平小镇)装修等为名骗取宇某某人民币4万元。陈某甲在所骗资金到账后即将大部分资金偿还其债务。
案发后,陈某甲退还杨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项目
代建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伍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
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杨某某、詹某某、李某丙、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与陈某甲通话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有林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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