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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路**号**号楼**号,现住河南省**市**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诱使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上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谢某某、陈某丙购买口罩,得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207735元,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至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胡某某的信任,诱使胡某某向其转账共计505900元订购口罩,其根据胡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使用“顺丰快递”邮寄空包裹或一只口罩。经催要,同年1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货款565元,共骗取胡某某505335元。

2.2020年1月26日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周某某的信任,诱使周某某向其转账共计11875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经催要,同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货款50000元,共骗取周某某68750元。

3.2020年1月30日至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诱使李某某向其转账共计258500元订购口罩,其使用“顺丰快递”向李某某邮寄了两只蓝色一次性口罩。经催要,同年2月6日和7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货款82000元,共骗取李某某176500元。

4.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郭某某的信任,诱使郭某某向其转账6000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5.2020年2月4日至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上某某和李**的信任,诱使上某某和李**向其分别转账168000元、56000元订购口罩,其根据上某某提供的地址使用“顺丰快递”邮寄了一只口罩。经催要,同年2月6日和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上某某退还货款124000元,上某某将其中的56000元转给了李**。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上某某100000元。

6.2020年2月5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陈某乙的信任,诱使陈某乙向其转账共计8000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7.2020年2月5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黄某某的信任,诱使黄某某向其转账共计2915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8.2020年2月5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谢某某的信任,诱使谢某某向其转账共计16000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9.2020年2月6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其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陈某丙的信任,诱使陈某丙向其转账共计28000元订购口罩,其未提供货物也未退还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上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谢某某、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杨**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检察官助理:姜蕊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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