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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庄某某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能用法术化解灾难的事实,使被害人庄某某相信并交付钱财用以“消灾”,骗取被害人庄某某共计人民币84.59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微信账户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别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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