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8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街,捕前住宁武县**镇**宿舍,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宁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自己名叫“张旭,26岁,未婚,在太原方鸣装饰公司上班”等虚假信息与被害人秦某某开始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陈某某因网络贷款被催债、网络赌博输钱等原因,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母亲生病等事实,多次骗取秦某某钱财,总计1051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陈某某虚构其母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的事实骗取50000元。
2.2018年10月1日陈某某虚构其到北京探望住院治病的母亲骗取10000元。
3.2019年7月份,陈某某虚构其母亲即将下世需要“圈葬”的事实分多次刷取秦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12000元。
4.2018年10月23日,陈某某虚构其在北京开车违章被处罚的事实骗取2000元。
5.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0日陈某某虚构其在内蒙古生孩子住院的事实骗取13000元。
6.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3日陈某某虚构其母亲患胃癌需购买杜冷丁止痛的事实骗取5100元;
7.2019年6月3日陈某某虚构其在太原开车发生事故的事实,骗取3500元;
8.2019年10月3日陈某某虚构其车辆保险过期被交警查获的事实骗取6000元;
9.2019年7月12日陈某某虚构其准备给母亲买寿衣的事实,秦某某分两次给其微信转账3500元。
陈某某将上述所骗款项全部用于买车、旅游、购物、还债、还车贷,网络赌博等个人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江
检察官助理:郝慧娟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 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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