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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银行贷款收取服务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700元人民币、叶某某1400元人民币、李某某700元人民币、张某某700元人民币;孙某甲700元人民币;崔某某700元人民币、卢某甲1400元人民币、苏某某700元人民币;赵某某700元人民币,以用手机帮助卢某乙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并用2500元骗取卢某乙新购的价值人民币4490元的手机一部及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人民币12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了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丙、杨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材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徐  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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