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通过“和平精英”网络游戏与被害人凃某某相识,并假扮“黄某某”的身份与凃某某发展成为网络“恋人”关系。2019年6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号“VIPMM****”与凃某某进行聊天,当凃某某提出要与陈某某进行视频聊天时,陈某某就会让李某某与涂某某进行视频聊天。后陈某某以没钱看病、没钱吃饭等借口诈骗凃某某共18906.03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凃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旅馆**房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福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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