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手机微信上添加被害人陈某甲为好友,在无货源的情况下,以售卖疫情物资口罩为由,骗取陈某甲5000元。后陈某某发送虚假的货运单给陈某甲,并将陈某甲从微信上拉黑。陈某甲发现被骗后即报案。次日,陈某某将骗得的5000元退还给陈某甲。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1050****;保证人陈某乙,联系方式181260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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