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及江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意图通过“招工”方式骗取求职人员上缴的押金等费用,于2019年7月1日租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综合商业**楼**单元(**酒楼**楼)进行招聘工作。江某某招来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从网上的招聘微信群等地方下载招聘广告,修改招聘广告的招收人员的年龄、工资待遇等信息,并将招聘广告的公司地址改为佛山南海区**镇**站,将招聘广告的联系电话修改成“**”、“**”等人的电话,后将这些修改的招聘广告粘贴到路边街道或工厂附近吸引想在**镇工作的求职人员。当求职人员根据上述招聘广告来应聘时,陈某某等人假冒招工公司人员向求职人员谎称招工公司就在附近,并让求职人员应聘成功。之后要求求职人员直接交押金或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交押金、服装费等费用。求职人员交费后收到《录取通知书》,但被编造理由让求职人员下次再来安排进厂。当求职人员再次前来时,陈某某等人要求求职人员到深圳工作培训,如果求职人员觉得工作地方远而放弃工作,陈某某等人就要求扣押金或按《试用期合同》所写的只退款押金的10%,并根据求职人员的态度强硬程度、吵闹程度等情况,退回求职人员所交费用的10%至40%的现金。如果求职人员答应到深圳培训,江某某就将求职人员转给深圳的招聘中介“廖某某”,由“廖某某”安排求职人员到需要用工的场所,而不是培训后回**镇的公司工作。江某某要求“廖某某”将这些求职人员安排到处理好,当这些求职人员不做时,不要过来退费。从2019年7月8日至8月12日,江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累计收取求职人员35850元押金,退还求职人员9040元押金,诈骗26810元现金。其中被害人刘某乙等14人合共被骗7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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