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市**镇**村****号之**,住信宜市**路****银行***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2月4日、2月7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提议合伙收购黄金转卖赚取差价,杨某某信以为真。同年9月17日,陈某某以合伙收购150克黄金的虚假理由骗取杨某某给付的现金45000元,随后把钱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一直没有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主动向信宜市公安局东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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