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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现货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群发布卖口罩的信息,之后虚构手上有大量的口罩取得各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多名被害人购买口罩的定金,并将定金转至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挥霍,之后没有发货给各被害人,并以多种理由应对各被害人多次的催货或退款要求。

1.2020年3月6日,被害人田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庭**座**室,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口罩3000个,之后,陈某某骗取其人民币14765元。

2. 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顾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15000个口罩,之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一共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顾某某至今未收到其所购买的口罩。

3.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市长大厦5楼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5万个口罩,2020年4月11日22时24分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定金人民币50000元。至今被害人黄某某未收到其所购买的口罩。

4.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栋**房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10000个口罩,之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0元。至今被害人唐某某未收到其所购买的口罩。

5. 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苑**号楼**单元**房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10万元的口罩,之后通过微信转账定金人民币20000元给陈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至今未收到其所购买的口罩。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2.书证: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811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缴获作案手机1部和银行卡各1张,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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