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二手汽车的信息,通过向被害人黄某甲谎称已发货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于2019年10月18日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购车款1725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二手车的信息,使用虚假身份假意称其要与被害人陶某某交易二手车,于2020年3月21日骗取被害人陶某某购车订金人民币1000元,骗得财物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
三、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与上述方式相同的作案手法,于2020年4月30日骗取被害人钟某某购车订金人民币500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与上述方式相同的作案手法,于2020年5月1日至5月4日骗取被害人蒋某某购车订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与上述方式相同的作案手法,于2020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黄某乙购车订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启迪公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六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黄某甲19250元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代其退赔被害人蒋某某3200元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代其退赔被害人黄某乙4000元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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