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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马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门牌。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假冒广州市白云区的女青年并化名“马琛”,与男青年洪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并在认识一周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编造“生病”、“订机票”、“还贷”、“朋友动手术”等急需钱用的理由,向洪某某“借钱”。自2018年1月14日22:12分至2018年2月23日22:20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0次通过其微信账号共骗取洪某某微信转账金额52986.80元;自2018年2月28日13:52分至2018年4月25日23:17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6次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341581**** (陈子俊*成忠)”共骗取洪某某支付宝转账金额39280元(上述款项合计92266.80元)。2018年4月底起,洪某某催促被告人陈某某还钱,被告人陈某某借故推诿、拒绝微信再联系,直至将微信好友洪某某删除并藏匿。

2018年9月4日,洪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10月9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街**巷**号**公寓**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洪某某签认的其本人的陌陌、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及其被诈骗时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陈某某签认的其本人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及对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的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93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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