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了多个QQ号用于实施诈骗。以QQ号33579****、98758****专门用于添加对方好友进行聊天,以QQ号97883****、63482****、3822****用于假装出售绝版游戏装备的商人,在骗取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其指定的银行卡转账后,将被害人拉黑删除,先后在广西北海市实施三次诈骗,共计19164元人民币:
1、2O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网吧,骗取被害人闵某某人民币7388元;
2、2O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网吧,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7388元;
3、2O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网吧,骗取被害人晋某某人民币4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害人闵某某、邹某某、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涉案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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