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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8〕4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南宁市**医院**,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南宁市江南区**栋**号(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8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30日、9月15日补回;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7月31日、10月16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南宁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综合医院,该单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局、南宁市**局(以下分别简称自治区**局、南宁市**局)确定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南宁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9月5日起,被告人农某某任**医院**职务,被告人陈某某任**医院**职务;2015年9月1日起,农某某、陈某某任**医院**,分别担任**医院行政**、经营**职务。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另案处理)在**医院任职期间,指使该院内科、医保科、药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篡改医嘱、多开虚开医保用药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具体操作为:先由内科医生陆某甲、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将记录病人真实用药数据的医嘱从医院的住院系统(A系统)打印出来后,在医嘱上加大实际用药数量或者使用高价药物替换低价药物等,再由医保科工作人员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篡改后的医嘱数据录入医院的医保系统(B系统);或者直接由医保科工作人员自行篡改医嘱数据录入医院的医保系统。在医保科工作人员因为药物库存数量不足无法录入时,再由**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等院领导协调药库人员王某某、覃某某虚假录入药品数量,以保证医保科顺利录入医保数据,最终以虚假的结算数据向自治区**局、南宁市**局申报医保基金,以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201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在南宁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医院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经鉴定,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31日,**医院向自治区**局、南宁市**局多申报病人住院医保基金人民币2306839.58元。经查,**医院已于2018年4月10日主动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退赔涉案的医保基金人民币230683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西审计厅关于**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关于南宁**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的审计过程》、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涉嫌犯罪案件转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图片、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定点医疗机构月末医疗费用结算表、南宁医疗保险费用申报表、《关于对农某某、陈某某二位同志的任命》、《关于李某某等同志任职通知》、医院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南宁**医院建行对公账户流水账单、电脑咨询单、工商登记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7年度南宁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工伤、生育服务协议、退赔承诺书、悔过书、暂时扣押(冻结)财物专用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黄某甲、韦某某、陆某甲、封某甲、宁某某、某某乙、杜某某、陆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王某某、覃某某、柯某某、邓某某、陆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农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南宁**医院住院费用及明细电子数据、提取证据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倩冰王春华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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