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在微信朋友圈见一个叫“阿海”的人有鸡卖,后陈某某转发到其朋友圈。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邓某某见陈某某朋友圈上说有鸡卖,就联系陈某某要买鸡,陈某某谎称是其朋友无钱购买饲料低价出售,于同日及次日先后骗取邓某某人民币6600元。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跟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600元,并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