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01********,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栋,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1日17时许,被害人华某某在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家中使用其89******QQ号添加了11******QQ号,并被对方以领取500元红包为由骗取了人民币497.5元。之后被害人华某某又添加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17******QQ号欲操作退款,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扫码退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华某某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骗取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2166元。被害人华某某被骗数额共计2663.5元。

2、2020年2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在广东省**区**镇**大道**号**公馆**号房使用其91******QQ号添加了13******QQ号,并被对方以刷单可获取返现为由骗取了人民币2995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25******QQ号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要求被害人吴某某添加22******、25******两个QQ号处理退款事宜。被害人吴某某添加后,又被对方以扫码退款为由骗取人民币2995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990元。

3、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害人武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号使用其78******QQ号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15******QQ号。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刷单返现的事实,并向被害人武某某提供二维码,诱骗被害人武某某扫码支付人民币10599.86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继续虚构再次刷单才能操作退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武某某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武某某被骗数额共计20599.86元。

4、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害人涂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区**镇**公寓**栋**单元**室使用其74******的QQ号添加了30******、18******QQ号,并被对方以刷单做兼职为由骗取人民币1308元。之后被害人涂某某又添加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18******QQ号欲操作退款,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扫码退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涂某某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9997元。被害人涂某某被骗数额共计11305元。

5、2020年3月6日,被害人黄某某在广西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家中使用其12******的QQ号添加了30******QQ号,并被对方以刷单可获取返现为由骗取人民币499元。之后被害人黄某某又添加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19******QQ号欲操作退款,但被告人陈某某为掩饰犯罪行为引导被害人黄某某将支付499元的相关转款记录删除。

6、2020年3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河南省睢县使用其11******QQ号添加了30******QQ号,并被对方以刷单可获取返现为由骗取人民币7500元。之后被害人李某某又添加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22******QQ号欲操作退款,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扫码退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999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数额共计32499元。

7、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害人某某某在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家中使用其淘宝账号添加了昵称为饶了自己叭的淘宝账号,并被对方以免费领取口罩为由骗取人民币1099元。之后被害人某某某又添加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22******QQ号欲操作退款。被告人陈某某虚构退款需扫描二维码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某某某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7777元。被害人某某某被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876元。

8、202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谢某乙在本市城中区**路**号二楼家中使用其85******的QQ号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22******QQ号。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帮淘宝网刷单可获取返现的事实,并向被害人谢某乙提供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谢某乙扫码支付人民币29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谎称需添加22******的QQ号处理退款,在被害人谢某乙添加成功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继续使用该号码诱骗被害人谢某乙扫码支付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谢某乙被骗数额共计4400元。

9、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巷**号使用其14******QQ号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30******QQ号。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刷单可获取返现的事实,并向被害人张某某提供二维码,诱骗被害人张某某扫码支付人民币8799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扫码退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5150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数额共计60299元。

10、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使用其31******的QQ号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30*****7和30*****6两个QQ号。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虚构刷单可获取返现的事实并向被害人提供二维码,诱骗被害人朱某某扫码支付人民币共计15398元。

11、2020年3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谢某丙使用其98******QQ号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30******7和30******6两个QQ号。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谢某丙虚构刷单可获取返现的事实并向被害人提供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谢某丙扫码支付人民币10199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2728.36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三部、农业银行卡一张、未拆封的中国电信手机SIM卡九张。同时,公安人员对陈某某名下的账号为62155821090******的账户内的214592.48元进行了冻结。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华某某、吴某某、武某某、涂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谢某乙、张某某、朱某某、谢某丙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陆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账号为62155821090******的账户内的214592.48元由公安机关予以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