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用陌陌APP交友软件账号添加被害人李某某,并向李某某谎称自己姓名为廖某甲,女,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医院实习护士,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两人互加微信。尔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订房,游戏助力等多种理由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958元。
2.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用陌陌APP交友软件账号添加被害人周某某,并向周某某谎称自己姓名为廖某乙,女,20岁,覃塘区**镇人,就读于广西**大学,现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医院实习,取得周某某信任后,两人互加微信。尔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交房租、交学费等多种理由骗取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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