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0********,京族,大专文化,钦州市**销售**,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路**里**号,暂住钦州市钦南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钦州市**销售**的便利,骗取客户购车订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其中骗取龙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郭某人民币20000元;骗取郑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雷某某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通过**公司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全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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