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94********,汉族,中专文化,超市配送员,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钱某某请其帮忙购买三台无人机时,编造虚假的无人机购买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游戏充值、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编造卖方违约、已发货等理由搪塞被害人,直至同年5月18日被害人报警而案发。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陈某某作案用的手机一部;
2.手机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荣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02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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