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淄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大厦的淄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公司)担任**。期间,采用该公司话务员电话邀约的方式,以能够短期内办理低息无抵押贷款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再由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面谈,谎称能够短期内办理低息无抵押贷款,诱骗被害人为办理相关贷款而缴纳费用,并进而与被害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经公安机关查证后,部分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8日,被害人高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2.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岳某某到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9100元。后因被害人岳某某多次索要被骗款项,该公司退还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崔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4.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牛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5.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6.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7.2019年1月9日,被害人石某某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公司内,被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3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上述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39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相关协议,转款记录截图等书证;
2.相关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并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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