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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百货商行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百货商行(户籍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诈骗,于2020年5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袁学春、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8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交易短信,欺骗商家误认为其已经付款结账从而放行,先后4次采取上述方式骗得款物共计人民币701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惠山万达广场金街167号“外贸仓库”服装店内,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交易短信欺骗被害人潘某某,让潘某某误以为其已经付款,共骗得羊毛衫1件、加绒牛仔裤1条、口红6支、现金人民币800元。涉案衣物和口红价值人民币1551.8元。

2.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惠山万达广场一楼“BOY”服装店内,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交易短信欺骗被害人高某某,让高某某误以为其已经付款,共骗得短袖2件、外套2件、长裤2条、帽子1只、项链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844.8元。12月24日,被害人高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于12月25日将衣物等寄还给被害人。

3.2020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欣惠路194号橙色管家情趣用品店内,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交易短信欺骗被害人周某某,让周某某误以为其已经付款,共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情趣用品5件(价值人民币509.2元)。案发后,5件情趣用品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魏某某购买三样情趣用品,并约魏某某到无锡市惠山区新盛百邻广场交货。见面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编造虚假的银行转账交易短信欺骗魏某某,让魏某某误以为其已经付款,共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情趣用品3件(价值人民币1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寨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镇**百货商行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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