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彝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河北省定州市的电信诈骗组织“新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该公司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组织以“累计投资每套人民币2900元‘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组织的业务员,冒充女性利用微信、QQ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等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并将诈骗所得以“每日生活费”、“化妆品加套额度”等名义上交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28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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