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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1*********,汉族,高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9月22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东仪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9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沈丘县老城镇前谷营行政村设点经营粮食收购站。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支付能力,以拍卖粮食需要资金为由,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骗取周边村民现金及卖粮款,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利息,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3月26日,陈某某潜逃。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23日,陈某某先后骗取周边村民崔某甲、许某某、崔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等80人未偿还资金81507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妻子孙某某向崔某丙、许某乙、杨某某等17人退款437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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